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09    查看次数:     
T 浏览字号


为保障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应对和处置学生因心理危机事件或严重心理障碍而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的自杀、自伤性事件或伤害他人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是学校有效处理学生心理危机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主要参考指导。

(二)本预案的学生指我校全体学生。

(三)学校一旦发生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投入到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之中。

二、组织领导

成立院校两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校(党)办、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保卫处、校医院、后勤服务机构。

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二级学院院长、专职副书记及学生工作的科长、心理咨询中心老师、辅导员。

三、心理危机干预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应从建立危机预警机制、提高危机干预反应能力和强化危机干预效果等方面着手,积极遵循“教育为主、实时预防、重点突出、长期监控”的心理危机干预方针,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用心化危;强化普及,重在预防;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依法依规,科学施救;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四、学生心理危机的界定

大学生心理危机是指大学生因身心成长变化和环境适应不良引起内心混乱、绝望、沮丧、极度痛苦等严重心理失调状态。大学生有下列表现之一可视为存在心理危机:

(一)在心理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或自杀、自残、伤人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特别大以及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轻生意念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等。

五、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体系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形成学校统筹、分级管理、专业引领、条件保障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

(一)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是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对测评结果异常的学生进行约谈,实现大学生心理危机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控制。在日常咨询工作中遇到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精神卫生科室,并及时通报给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及辅导员。在全校范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和大学生心理素质提升课,在学生中普及宣传正确、科学的心理健康知识。对全校全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每季度1次的专题业务培训。

(二)学院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辅导员要对所负责学生中有心理问题或近期经受重大事件的进行深入、定期的谈心谈话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联系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老师对其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三)班级心理委员要积极向同学宣传心理健康的知识,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心理咨询观。要注意同学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异常现象,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四)宿舍心理委员要注意观察宿舍成员的性格、行为、语言的突然变化,要将宿舍成员言行举止中非正常的现象及时汇报给班级心理委员和辅导员。

(五)学生本人是自身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有自知力的情况下,要树立心理保健及求助意识。

六、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应对措施 

(一)对已经发生的自杀事件的应对措施

1.及时报告

对于已经发生的自杀事件,最先发现的个人和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拨打120 进行紧急抢救,通知事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抢救无效拨打110请求公安部门协助。事发学院立即向学校心理危机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向校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参加处理危机事件。

2.现场处置

保卫处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对现场进行保护,学工部、相关学院、辅导员等赶赴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通知家长

事件发生后,学院负责通知家长来校,协商处理学生有关事宜。

4.提交报告

事发学院迅速开展调查,全面搜集自杀学生个人资料(如日记、遗书、微信微博、手机信息等情况),同时走访其同学朋友,以便分析死因,核实情况后将危机事件及其处置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组长。

5.信息通报

学校宣传部负责派专人接待媒体,对网络信息进行监控,学校或学院视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通报。

6.与家长沟通

由学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接待家属,与家长沟通要两人以上(成员由相关学院自行确定),在沟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理解家长的情绪。

由学校保卫处帮助家长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直接向家长宣布刑事调查结论。学校只起配合作用,不进行中间的信息传递,不对家长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做责任讨论,具体责任通过法律程序来认定或协商认定。

7.心理关怀与心理辅导

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朋友、同宿舍、同班同学,学院要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可根据需要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危机过后(一周或十天以内)学院要联系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知情人员进行哀伤辅导,对经历危机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如死者宿舍同学、受危机事件影响的同学、家长、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

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要保护被调查学生,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避免给被调查学生造成过度的心理负担。

8.恢复常态、生命教育

危机事件过后,需及时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

9.总结经验

由学校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事件进行经验和教训总结。

(二)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应对措施

1.及时报告

一旦发现有学生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发现者要进行救助,终止其危机行为,并向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副书记报告,学院副书记视情况妥善指挥处置,全力及时阻断自杀行为的发生。

2.现场处置

学院辅导员、副书记,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校医院等)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危机,终止危机行为。保卫处负责现场处置,校医院负责医疗救护。

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救治,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3.初步评估

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学院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并给出评估意见及处置建议。

学院要立即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当危机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对自身及他人的威胁,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家长还未赶到学校时,学校可以联系公安部门,强制将其送到医院监护,待家长到来后,由家长处理就诊事宜。

4.通知家长

学院负责通知家长立刻来校协商处理学生事宜。在与家长工作的过程中,本着家校以学生生命安全、健康成长的共同目标,向家长介绍有关自杀及精神疾病的知识,说服家长尊重专业的诊断和治疗建议,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需将该生转介到专业精神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治疗,必须由家长亲自陪同前往,根据医院诊断由家长决定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要督促学生及家长离开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若家长拒绝办理休学、退学,由学院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5.提交报告

学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负责将危机事件情况及其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组长。

6.心理辅导

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为受事件影响较大的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7.总结经验

由校、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事件进行经验总结。

(三)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应对措施

1.及时报告

当发现或知晓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时,要及时向校、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2.实施监护。

学院要密切关注,组织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对处于危机中的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当发现学生有自杀倾向时,要及时通报家长。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可以联系保卫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条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第一时间通报家长,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待家长到来后,由家长接管就诊和监护事宜,以避免因为监护不当造成危害,确保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3.通知家长

学生有自杀倾向时,学院要及时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在与家长的沟通工作过程中,本着家校以学生生命安全、健康成长的共同目标,向家长介绍有关自杀及精神疾病的知识,说服家长尊重专业的诊断和治疗建议,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项工作中,学院要对通知家长的事宜向当事人保密,同时要求家长进行保密,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4.转介专业机构

如需将该生转介到专业精神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治疗,须由家长亲自陪同前往,根据医院诊断由家长决定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要督促学生及家长离开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如家长拒绝休学、退学,由学院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四)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发现

一旦发现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要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和副书记。

2.及时处置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由学院负责、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注意隔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

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由保卫处负责处理,学生工作部、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同时,根据伤害他人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3.初步评估

学生所在学院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并给出书面评估及会诊意见。

4.及时转介

经初步评估,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需住院治疗或需回家休养,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由家长亲自送学生到医院就诊或带回家休养,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一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学院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如家长不愿意使其回家,学院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五)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发现

学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精神障碍类学生,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及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联系,同时做好文字、音视频等资料和证据的留存工作。

2.及时处置

经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评估后,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须转介的,所在学院要通知及督促学生及家长立即前往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

在工作过程中,学院应了解疑似精神障碍类学生的既往病史、诊断、目前服药及治疗情况等;并保留医院对精神障碍类学生的检查、测评量表结果、诊断结论及治疗建议(明确该生能否正常参加学校日常学习生活)等相关资料;对经过学校转介到我校“医校一体化”建设指定医院的学生,学院须提前与相关医生取得沟通联系,在学生就诊前向医生出示学生在校发病时的相关情况说明。

学院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对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予以退学处理;对确诊为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并处于发作期的学生,应予以休学;对处于缓解期的学生,学院应积极与学生家长沟通,建议休学调养,待稳定后再复学继续学业;对医院建议可以服药带病上学,如果学生和学生家长坚持上学,学院应重点关注,同时要求学生定期去学校指定医院复诊。同时根据学生身心状况,需要家长陪同学习的,应按学校校外住宿审批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办理。家长陪同期间,应高度重视人身财产安全,一切行为及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七、学生心理危机愈后鉴定及跟踪体系

1.学生因心理危机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学院须要求学生提供两家三甲级医院的康复证明(须明确给出治疗结果和可以复学的诊断结论)或经学校指定医院的精神卫生科指定医生诊断鉴定,确已康复,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上述手续办理完备的基础上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

2.学生复学后,各学院根据学生个体的实际情况,与家长签署相关责任书。同时,学院要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跟踪辅导,对需要继续服药的学生,提醒家长及学生遵照医嘱,定期复查。学院辅导员要密切注意其心理行为变化,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复学学生的学院要督促和提醒学生定期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接受心理评估和辅导。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2023年3月

上一篇: 大学生安全教育(一)|国家安全
下一篇:
中心简介  |  工作动态  |  教学培训  |  教育活动  |  心理咨询  |  危机预防与干预  |  心灵成长  |  科研动态  |  下载专区

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海子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电话:0871-68625588 68625589(传真)

移动微信
学院微站
Copyright©2010-2012版权所有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滇ICP备12006809号-1 云教ICP备1206019 滇公网安备53010302000938号
技术支持:奥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