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董事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董事会成员
第四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共 5(或 7)人;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关祥祖担任;董事会成员至少应有教职工代表1人,其他董事会成员 4(或6)人,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变更举办者。
(三)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
(四)审议、修订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九)罢免、增补董事会成员。
(十)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工资薪酬标准。
(十一)制定学校内部机构及职工奖惩制度。
(十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进行评议,对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吸引社会资源,凝聚行业力量,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学校发展。
(二)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成果,提高学校声誉。
(三)关心支持学校的发展,积极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 时召开董事会。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 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六)每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七)董事长助理、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董事长 可以邀请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十条 本章程自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