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教育领域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时间:2019-05-16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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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6.《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1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涉及宗教的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宗教迷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特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13.《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1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高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

16.学校宗教工作“五严禁”

严禁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发展信徒、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7.学校宗教工作“六不准”

不准在校园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宗教活动,不准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准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准利用互联网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宗教政策的活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准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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