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251职业技能鉴定所关于我院学生“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6-11-1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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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的精神,学院特制定学生“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教育推行“双证书”制度,是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对接的重要举措。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是劳动者就业的通行证。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既是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也是我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实施劳动准入制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双证书”制度的涵义 
    “双证书”制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前必须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组织与考核  
   1、为推动我院“双证书”制度的有效实施,学院成立251职业技能鉴定处(实训处)部门,由李艳梅副院长直接主管,由王永平处长为部门主管负责人,由部门老师及大学生工作组成员为学生提供关于“双证书制度”的相关宣传工作及相关报名咨询工作等。
251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工作对学院各专业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划、协调、统计、宣传、报名、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专业对职业资格证书组织报名的学生进行考试辅导以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2、我院251职业技能鉴定所同时对外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可以组织校外考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辅导和考证。同时,和校外其他有权威的机构或相关行业合作开展培训和考证相关工作,通过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在学院的领导下,我部门从一年级学生开始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每个学期引导学生根据专业报考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也让同学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社会就业的压力,在校期间就要做好就业的充分准备。因此,要求同学们尽量向国家推行的“双证书”制度靠拢,尽可能的取得“双证”及“多证”书,以便毕业后能够稳步发展自己的事业。
    四、报考及培训费用 
    1、报考和鉴定费用由学生承担,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考前培训或辅导,由考生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和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证书发放及管理  
    1、证书发放。
    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生,成绩合格者,由相关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2、证书管理。
    通过上级部门要求按照所取证书步骤,领取证书到校后,对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分类保管,安排专职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通知各专业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251职业技能鉴定所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领取签名。将领取证书的学生签名名单进行存档备案。
    六、配套措施 
    各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必须制定满足“双证书”教学要求的教学计划,即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确定教学计划、课程设臵和教学内容;将专业、课程体系、教材、实训课等项目的改革同相关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结合起来,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科目、教材、实训内容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中。学院每年召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对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体系进行研讨、修订,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与国家现行职业资格技能标准的一致性。  
    七、奖惩办法 
     1、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申请继续参加省级统考及国家层面的统一考试。
     2、未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缓发毕业证书。在校期间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按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毕业证书,否则作结业处理。 
     3、各系部处室及各专业教研室要紧密配合251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根据学院“行政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各专业学生100%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证,合格率必须达80%以上。未达到通过率80%以上的将受到按照行政人员工资绩效考核条例进行处罚,学院将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报考率未达到100%的专业班级,将对本班班委及辅导员进行谈话。达到本班班级100%的学生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班级班委及负责人将进行表扬。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云南省第251职业技能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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