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0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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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让每个在校学生都能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包括:
(一)颁发励志奖学金;
(二)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申请减免学费;
(六)其他帮助办法。
第三条 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生活态度积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较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颁发励志奖学金
(一)励志奖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励志奖学金分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三)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特困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贫困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组织,系(部)党总支书记具体负责。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八条 开展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岗位补贴,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工作,各设岗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组织和管理。
(二)勤工助学岗位补贴从学院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情况和完成工作量确定计酬标准。 
第九条 申请减免学费
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且成绩优秀的毕业生,通过学生本人申请、生源地政府出具困难证明,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学院研究决定减免部分学费。
第十条 其他帮助办法
(一) 开启“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的新生可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直接到校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即可顺利入学。
(二) 除以上帮助措施外,如因家庭经济来源突然变故、家乡严重受灾、学生本人因病住院等情况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学生,学院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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