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就业学生(2017—2022年毕业符合条件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不包含2017年前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5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基层单位是指: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三.补偿代偿的相关办法
根据文件财教〔2021〕310号,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补偿代偿年限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根据文件云财教〔2017〕180号,对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四.申请办理流程、申报时间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办理流程
(二)申报时间
1.个人申请准备材料时间
2024年1月12日—2024年4月12日
2.二级学院提交汇总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时间
2024年4月13日—15日
(总负责:和德林 水海子校区:李荣 禄劝校区:薛利)
3.学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三)所需材料
1.(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电子版
2.(附件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附件3)《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4.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毕业证复印件等。
注意:所有材料须准确、完整填写且不得涂改,有关表格不得修改调整。
五.其他方面
(一)各二级学院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和鼓励作用。
(二)为了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2023届毕业生都能知晓和顺利办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避免学生因错过申请时间产生纠纷,各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举措使代偿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点击下列链接地址下载)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