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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章程
时间: 2022-10-17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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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始创于1994年6月,是云南省创办最早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之一。2005年12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职院校。

  学校坚持以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根本追求,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职能,建设立足云南,面向西南地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技术技能型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行政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学校坚持专家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需要,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依法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的领导、政策和资金支持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校以医药卫生类专业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医药卫生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农林牧渔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电子信息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土木建筑大类、文化艺术大类和交通运输大类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与发展定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第六条 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和育人理念: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创建适应市场需求的优质、特色专业;坚持以学生就业创业为核心,强化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坚持以教师为主导,确立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树立优质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坚持学生是学校生存之本、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育人理念。

  第八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治理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22000人左右。

  第九条 学校办学特色:

  (一)专业设置特色:以医药类专业为主,非医药类多专业协调发展;重点建设医药类专业,以及食品药品类、管理类、服务类、教育类、电子信息类、艺术设计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和健康保健类专业,形成与云南省八大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相宜的专业群。

  (二)教育教学体系特色: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以专业主干课程为核心教学内容;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职业技能培养的课程体系;采用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校企合作等教学手段与方法,加强实践教学的教育教学体系特色。

  (三)人才培养特色: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将行业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知识、典型案例等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校企共同研制高质量、匹配全产业链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岗课赛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四)校园文化特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建红色校园,努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不断增强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彰显学校文化特色。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和“1+X”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六)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技术开发等。

  (七)依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持。

  (二)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出台政策、强化保障,做好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五)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积极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福利待遇。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行政部门,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学校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实行公开招聘,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规范化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师资水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的,鼓励师生开展应用研究及产学合作活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红色育人体系,通过多种手段,努力提升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学校为主体,以项目为纽带,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九条 学校由关祥祖出资举办。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足额出资。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董事会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出现严重履职失误及不作为现象时,有权罢免、更换举办方委派的董事或要求董事会罢免、更换校长、副校长。

  (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三)委派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监事报告、财务报告,对学校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对学校人力资源给予管理、扶助支持,推荐和考核学校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六)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或受让出资。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以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各种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 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二级学院及以下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党支部按院内管理、教学、工作地等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学院、年级、专业等设置。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党组织应当同步设置或调整。

  (二)规范党组织班子建设。学校党委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每届任期5年,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委下设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总支下设党支部,教职工按照行政类别、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合理设置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每届任期均为3年。建立按期换届提醒机制,督促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

  (三)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党校、学生等方面工作。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思政工作力量。学校党委应当配备1名专职党委副书记、至少配备6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二级学院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师生规模较大的学院应当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四)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党务工作人员待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计算工作量。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应当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要求,严格政治标准,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党费日”等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定期开展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单独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按照1:35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思政课教师。按 1:200 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按1:40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落实思政课专任教师专项补贴月人均2000元、专职辅导员专项补贴月人均1000元。学院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有关补贴。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职称单独下达指标,单独制定评审方案,单独评审。

  第二十七条 完善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将党建、思政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以予保障,保证必要支出。按在校学生人均每年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安排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安排思政课专项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党务和思政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安排网络思政工作经费。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由5(或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他董事会成员2(或4人,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

  (三)审议、修订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罢免、增补董事会成员。

  (九)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工资薪酬标准。

  (十)制定学校内部机构及职工奖惩制度。

  (十一)按规定制定董事会章程。

  (十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每学期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方可生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每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五章 校长及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人,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3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按校长的安排分管相关工作。

  (三)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推荐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按组织程序向校党委提出基层组织建设及干部人选建议。

  (五)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师资培养、科学研究、实习、就业、资助、质量保障、基本建设、社会服务及产学研合作等各项工作。

  (六)对董事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提出意见建议。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在董事会领导下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协调和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征求校党委意见,最后报董事会决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基层党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举办者委派1人。监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议事程序及执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监督学校收费情况。

  (四)检查、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对校长、副校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八)按规定制定监事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执行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公开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工作、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各类科研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评审和成果评审。

  (三)审议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师资建设、科研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四)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五)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六)受理并调查处置师生学术方面的投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益。

  (七)审议由1/3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承担董事会或校长委托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19-21人组成,并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1名,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听取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决策报告和重大改革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经学校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由基层选举产生,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当占70%以上。由学校确定若干列席代表。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当到会代表的2/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实施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建设团体、教学创新团队。

  (三)公平获得教师资格证、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及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经批准到校外参加培训、进修及各种会议。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能力、专业技能和科研能力。

  (三)尊重、爱护和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兴尊师重教之风,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职称评聘、职位晋升、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科研、教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对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使用学校教育学习资源。

  (二)依法参与专业实习实训。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学校负责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二)热爱学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校外见习、实践活动、勤工俭学活动,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严重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奖励措施与处罚细则。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成长成才。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章 群团组织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开展活动。


第十一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进修过的人士。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事项,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校友应当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并优先享有以下权益:

  (一)继续教育。

  (二)产学研合作。

  (三)毕业生推荐。

  (四)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会开展活动。


第十二章 二级学院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根据学校章程和学校授权,二级学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订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实施部门员工的培训、绩效考评,负责学院组织文化建设。

  (三)制定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学院的社会服务、实习、就业、招生等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董事会、校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本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教育交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包括学生的实习、就业,招生宣传及学生的日常管理。

  (六)与学院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七)执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专业特点,积极寻求与企业、行业协会合作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十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以服务教育为目的,学校经费来源分为举办者投入、办学收入、接受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依法实行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十五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新兴职业学院。英文全称为:“Yun Nan Xin Xing Occupations Institute”。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有三个校区,以禄劝校区为主体,水海子校区为窗口,白沙河校区为补充的办学格局。办学地址为:

  禄劝校区: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崇德街道办。

  水海子校区:昆明市经开区水海子村。

  白沙河校区:昆明市盘龙区寺瓦路190号。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官方地址为:www.ynxzy.com

  第七十七条 校训为“立德树人,匠心报国”。

  第七十八条 校风为“爱党爱国,诚信友善”。

  第七十九条 教风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八十条 学风为“勤学苦练,知行合一”。

  第八十一条 校标为书本、太阳、凤凰、四个五角星和汉字“云南新兴职业学院”、英文“Yun Nan Xin Xing Occupations Institute”组合而成。校徽为汉字“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组合而成。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旗面和校徽组成,校徽位置在校旗长宽比例为3:2,具体包含以下几种规格:240×160CM(标准2号旗)主要用于学校旗阵、户外大型集会众人手抬等场合;192×128CM(标准3号旗)主要用于户外集会活动时旗杆使用;144×96CM(标准4号旗)主要用于室内活动需悬挂时使用;21×14CM(用于桌旗)。(附件1)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新兴之歌》。(附件2、3)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0日。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审定,由董事长签发,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有关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校徽

  2.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校歌歌词

       3.校歌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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