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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监事会章程
时间: 2022-11-24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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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善学校的监督机制,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章程》《云南新兴职 业学院董事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监事会对学校董事会、党政负责,并定期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 学校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监事会主席  1人、教 职工代表1人、举办者委派1人。监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 期届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与时俱进。

  (二)热爱本职工作,业务能力强。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以身作则,勤政廉洁。

  (五)热爱学习,熟悉政策法规。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监事会各类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及相关制度。

  (二)对董事会议事程序及执行相关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校长、副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监督学校收费情况。

  (六)检查、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监督学校的其他办学行为。

  (八)董事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建议。

  (二)对学校董事会和党政履职行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处理建议权。

  (三)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监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熟练掌握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掌握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三)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

  (四)完成监事会安排的相关任务。

  (五)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接受学校主管部门、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学校重大问题。

  (二)监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会议,对学校的监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部署,及时组织监事会成员认真研究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监事会会议应全体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四)每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字。记录文本由监事会主席保存。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方式

  (一)日常运行监督。主要查看资料、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咨询提问、召开各种会议,对董事会总体运行情况给出监督评价意见。

  (二)对重大事项实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重大决策 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向董事长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三)监事会严格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 议,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移交董事会、学校行政及学校有关部门,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理。监事会不直接作出对干部和教职工处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监事会成员要认真执行监事会决议,完成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自觉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严格遵规守纪,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监事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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