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0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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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
1、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习成绩好、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院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必须具有各项奖助申请必备条件,且上一学年内各科成绩无补考或完成规定学分学习。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和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1、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系部以上通报批评的;
2、考试有舞弊行为的;
3、评定学年内有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或组织诱骗同学参与游场旅游、暑期工并从中获取利益者;
5、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
6、恶意欠交学费的;
7、有违章使用电器记录的;
8、有打架斗殴、行凶行为的;
9 、有盗窃行为的;
10、有进行反动演说、非法游行示威行为的;
11、利用网络截取或传播、制作淫秽、反动、诋毁性文章和图片的;
12、有非法同居及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13、从事吸毒、注射毒品、卖淫、嫌娼等色情活动的;
14、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等活动的;
15、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者。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申请必备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第一,必修课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3、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  申请必备条件
1、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3、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纪的5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条件;
4.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5.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必备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88分以上,必修课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必修课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3、在上一学年获得至少一项院级以上单项素质奖励。
4、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四条  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1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必备条件
1、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十名。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3、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纪的5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条件;
4.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5.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必备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申请一等助学金上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科目或修满规定学分,申请二等助学金者上学年必修课无不合格科目或修满规定学分。
2、积极参加学院或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上一学年担任院内外义务工作或志愿者工作时间不低于60小时。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放。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名额分配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将名额初步分配到各学院,学院将不再进行名额的二次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做好奖助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同时接受学生的申请,并负责对学生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获奖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八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成绩单需加盖教务处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成绩单需加盖教务处公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成绩单需加盖教务处公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个人申请的所有奖项,本人必须在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http://www.yn012.cn/)。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被班级和各系认定为贫困学生并在学生处备案。学生个人申报后,班主任在网上必须对家庭贫困情况做认定同时公示3天,才能申请上述奖项。班主任户名和学生的学号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的19日前发放到学生和班主任手中。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班主任。班主任组织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材料报所属系(部)。各系(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并在系(部)范围进行5个月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合格后,提交学院资助领导办公室进行评审,确定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及助学金获得名单,报请批准后向全院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负责将奖学金候选名单、助学金获得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处负责造册报学院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核定,然后由银行直接把资金发到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1.学院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按上、下学期分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章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及资助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并由学生处、院纪委、教务处、监审处、各系党支部书记以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由学生处负责。评审委员会中的教师、学生代表每年选举一次。个人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选为当年度的学生代表。

第十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试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检查部门负责对我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种奖、助学金具体名额按云南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文件为准并按各系贫困认定人数比例划分至各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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