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0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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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就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具有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平均低于200元/月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档案: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边疆高寒山区、贫困地区。
2、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4、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无再就业;
5、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6、烈属、伤残家庭子女;
7、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9、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难,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0、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1、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的情况(必须有充分证明材料)。
第三条 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标准
1、贫困家庭学生分为特别贫困家庭学生(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家庭学生(贫困生)两类。
(1)特困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所能提供的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月。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的10%。
(2)贫困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建档条件。一般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比例控制在班级学生的30%以内。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院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及其供养者。
4、各系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条件要从严掌握、严格把关、如实认定、各班级贫困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班人数的40%,如贫困生超过40%的班级需报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条 贫困家庭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已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应取消其享受贫困家庭学生的各种补助、奖助学金等资格:
(1)拥有或使用价值2000元以上的移动电话;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5)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7)实际生活费明显高于当地最底生活保障标准;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五条 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程序
1、工作准备
每年7月,学院开始寄送和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学生处负责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向新生寄送该表;系(部)负责在学校放假前向在校全日制学生发放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使用原已办理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学院统一印制的有效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不按要求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效)和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就读的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单位(乡镇及农村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
(2)父母下岗(失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单位(乡镇及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开据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当提供地县级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离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及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乡镇及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他情况,均需所在单位(乡镇及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4、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4/5同学的参与下进行,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
(2)本人陈述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主持人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如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该生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班同学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5)按(4)结果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在控制比例的范围内依次认定。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班主任会同辅导员及各班评议小组,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6、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公示和建档
1、各系(部)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后,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系(部)提出,也可直接向学生处申诉。系(部)或学生处在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复审,审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学生处进行校级审核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生处将正式给予建档。
①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可在每年11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②贫困家庭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的必要条件。
③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其他
1、各系(部)在新生入学后当年9月份完成贫困学生的建档工作。
2、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其关系到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依据,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违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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